河南省各级档案馆档案安全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加强档案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精神,防范、降低、化解档案安全风险,确保国家档案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市、县级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业档案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档案安全评估将档案馆安全建设与风险防范相结合,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指导档案馆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预防、降低、规避风险。
第四条 档案安全评估依据《河南省各级档案馆档案安全评估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估采用分项加总与风险要素扣分相结合的办法。安全建设100项指标总分150分,达到要求得分,部分达到按比例得分,达不到不得分;安全风险因素为风险点,是否定项目,存在安全风险问题,该大项不得分。
第五条 河南省档案局负责组织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档案馆以及省级专业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业档案馆档案安全评估。县级综合档案馆档案安全评估由所在省辖市档案局组织,报省档案局备案。
省档案局、省辖市档案局定期对所属综合档案馆进行安全评估。档案安全评估周期为五年,到期后应按程序、按管理权限重新组织评估。
第六条 档案安全评估按照自行评估、组织评估程序进行。
自行评估由申请单位按照评估标准逐项对照,自我打分,自我评价,形成自查报告、自查得分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组织评估由省、市档案局分别组织档案安全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小组3-5人,分别由相关部门的专家、业务骨干组成。组织评估的程序是:档案安全评估小组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实地检查、逐项审核打分、形成档案安全评估报告并反馈评估结果。
档案安全评估报告是档案馆档案安全评估工作的结论性文件,是档案馆消除安全隐患的重要依据。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估小组组成和评估日期
(2)评估原则、依据和方法
(3)评估的主要内容、评估结果
(4)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
(5)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各级档案馆根据档案安全评估报告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消除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由省档案局复查验收。
第八条 档案安全评估是对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安全建设的综合评价。档案安全评估报告将以正式文件形式通报给当地党委、政府;档案安全评估得分140分以上,且没有安全风险问题,认定为档案安全管理合格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日常工作由省档案局技术管理处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河南省各级档案馆档案安全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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