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档案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体现档案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现将我局办理档案行政许可程序公开如下:
一、办理档案行政许可审批的部门
省档案局政策法规处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负责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宜。
二、提交申请表及内容
申请表主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二)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
(三)档案移转方式(出卖、转让、赠送、交换、携带出境)和事由;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意见(盖章);
(五)档案或档案的复制件有受让单位的,应注明受让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六)受理部门认为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三、受理
政策法规处接到申请材料后,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政策法规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做出相应处理。
四、审查与决定
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期限与送达
政策法规处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档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做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许可和做出决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附件:1、档案行政许可申请表
2、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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