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管理的基本业务及其操作
职称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职称管理是各级人事部门的基本职能之一。职称管理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能否调动和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由于历史及国情的原因,我国职称制度形成了一个比较庞大、比较复杂的体系。一方面,我国现行职称制度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许多需要继续探索、逐步解决的深层次问题,总体上仍处于逐步完善、规范的过程中;另一方面,我国职称制度覆盖面广,不同行业或专业情况差异较大,职称管理需要准确地把握法规,全面了解和执行政策。因此,职称管理对业务素质的要求较高。努力学习职称管理的基本业务,提高工作效能,是每一个人事干部尤其是职称管理干部应尽的职责。
一、我国现行的职称制度 (一)职称的内涵 职称,国际上通常的定义是:“区别专业技术或学术水平的等级称号”,所以,它是授予专业技术人员的“衔”或“称号”。但在我国,由于实践职称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复杂、曲折的过程,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缺乏切实可行的法规、条例,各行业、各专业之间缺乏统一标准因而导致同在“职称”这一概念之下,先后实行过专业技术职务制和“学衔”、“称号”制,甚至在同一时期,有的专业实行职务制,有的专业实行“称号”制。这样就使“职称”这个概念的内涵十分广泛,包括了职务、职位、学衔、称号、资格等多种含义。直到1986年,我国统一实行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不再实行“职称”制。但由于人们习惯“职称”这个词,“职称”便沿袭下来,但其实质意义已发生变化,现在通常所讲的“职称”主要是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是职称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延伸。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本内容: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它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主要特点 1、评聘分开。这实际上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开, 其工资福利待遇按所聘任的职务(岗位)来确定。评聘分开后,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可高职低聘,也可低职高聘,有技术资格而未受聘相应职务的人员不享受有关工资待遇,但仍可以使用该专业技术资格参加有关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和技术、学术交流等活动。这种评与聘分开的方式,导致资格和职务的分离,这从根本上能克服论资排辈、能上不能下的弊端,有利于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这样一来,资格实行社会化评价,聘任也不把资格看成唯一条件,还得看真才实学、平时业绩、水平和能力。 2、按需设岗。 3、要求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任职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 4、先由专家评审任职条件或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再由行政领导聘任。 5、实行任期职务制,不搞终身制。 6、不搞通用制,只在本单位有效。 7、聘期要考核,能上能下。 (四)我国现行专业技术职务体系 (具体见附表一) 1、以等级划分,分为“三个等级五个档次” 高级:正高级、副高级; 中级;初级:助理级、员级。 2、以专业属性划分,现行有二十九个系列,涵盖了工科、农科、林科、医科、师范、文科、理科、财经、政法、体育、艺术和党政管理12个大类学科700多个专业,形成了一个庞大、面广、复杂的体系。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考)聘范围 1、适用于全省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事业、企业单位中,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国家党政机关(含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机关工作人员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可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相应专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获取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3、对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和返聘人员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4、已调任领导或管理岗位,保证不了1/3以上工作时间、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者,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六)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意义: 1、有利于建立充满生机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核心内容是“评聘分离、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并在职务聘任过程中引入了竞争机制,优胜劣汰。这项制度的全面推行和有效实施从根本上打破了在专业技术职务上实际存在着的终身制,有利于建立一个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 2、有利于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江泽民同志指出,“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竞争,是我国面临的一个十分严峻的挑战。人才问题,是决定我们事业成败的关键。他强调,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发挥我国巨大人力资源的优势,关系二十一世纪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创造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始终是我们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必须履行的第一要务。职称是激励人才的重要手段,职称工作通过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学术研究水平及业绩的考核评价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进取,促进人才成长,对提高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对留住人才、吸引人才,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不断完善,拓展了人才评价内涵,从过去重学历、重资历逐步向重能力、重业绩转变,打破了职务评聘过程中的“论资排辈”和少数高职称者固步自封、不求上进、不讲奉献的现象,改善了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以评审和考试相结合的人才评价体系已经运作起来,为选拔优秀中青年人才创造了环境。
二、职称管理的基本业务
自1986年职称改革以来,尤其是1991年转入正常化后,在国家颁布的一整套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我国职称管理工作逐步形成了一个比较成熟、比较规范的制度化的工作体系,形成了一支上下衔接、平衡协调的职称管理专业队伍。总的来讲,职称管理已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职称管理的全过程大体上可分为6个工作环节。即: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在上述6个环节中,岗位管理、聘任管理、考核管理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进行,政府人事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政策贯彻、业务指导和监督实施;任职资格条件管理、评审管理、考试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为主组织实施。 (一)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文件依据:豫人职[2002]36号) 1、岗位设置的原则 用人单位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专业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且不得超出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事定岗,因事设职”的原则,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的要求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不得因人设岗。具体操作时,应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进行: (1)最低岗位原则:设较低层次的岗位,聘任较低职务的人员就可满足工作需要的,决不设较高的岗位。 (2)最少岗位原则:设少量岗位就可满足工作需要的,决不多设岗位。 (3)最适系列原则:设岗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选择工作性质最适合的系列和专业,工作性质交叉的应认真分析,选择主体工作所在系列。 (4)最高层次原则:单位的主系列和一些辅助系列设岗最高不得超过的职务层次。比如一些科研单位的医务室或财务部门不设高级职务岗位。 (5)最优结构原则:根据单位特点保持最合理、最优化的职务(岗位)结构比例。一般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各级岗位应呈金字塔型结构。 (6)最佳组合原则:应使设置的岗位之间,职责任务协调、配合、有序,能够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益。不得交叉设岗和重复设岗。 (7)最多限额原则:要按规定的职务结构比例或职数设岗,最多不得突破上级确定的职务比例或职数。 2、岗位设置的依据是: (1)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 (2)工作性质和特点; (3)专业技术难易程度和对专业知识的需求层次; (4)单位的规模和技术力量; (5)编制和工资总额。 3、岗位设置的方法和步骤:用人单位应在分解具体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运用职位分类等原理,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主要步骤如下: (1)依据单位的编制、规模、技术力量、工资总额以及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等对单位的业务工作任务进行调查分析,再进行分解、分类、归并,以一个专业人员满负荷工作为单元划分岗位任务范围,确定岗位设置数量。 岗位调查的内容是:工作任务、工作性质、技术复杂性、工作依据、所需知能、职权范围、所受监督指导、所予监督指导、工作效果的影响、单位的规模、技术力量、编制和工资总额等。 (2)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繁简程度、责任轻重、特别是所需资格条件,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等级和档次。 (3)制订岗位工作规范或职责、任务书等,以书面形式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 (4)检查上岗人员在岗位上履行职责情况,对不恰当的岗位设置或岗位职责进行适当调整。 (5)根据单位任务增减,在单位、国家财力及消费基金可以承受的条件下,对岗位进行增减微调。 对某些不稳定或不易固定的岗位,可按工作任务、内容、工作量、技术复杂程度及完成期限等要求相应确定,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重新设置。 4、岗位设置的内容 岗位设置的内容应全面反映在岗位说明书中,主要包括: (1)岗位名称 (2)职务档次 (3)岗位编号 (4)职责任务 (5)工作标准 (6)所需资格条件 5、有关问题 (1)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原则上设到科、室。对于规模较小的单位以及辅系列岗位,可以整个单位或所有辅系列为基础,统筹考虑,科学、合理设置。 (2)单位在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时要有长远考虑,留有余地。要采取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办法,在保证专业发展基本需要的前提下,留出一定的岗位用于重点专业(学科)建设和招聘、吸引优秀人才。 (3)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单位主系列的岗位职数不得低于总岗位数的80%。辅系列一般不设正高级岗位。 (4)关于事业单位单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问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随时按岗位聘任,结构比例达到控制限额的,可单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1)硕士、博士研究生初聘专业技术职务; 2)在部队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业后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3)已办理延退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4)归国留学人员; 5)从省外引进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博士、博士后等高学历人员。 单列专业技术岗位,是为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置的一种动态岗位。单列岗位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可不占单位岗位基数,5年后纳入单位岗位基数。专业技术人员因各种原因脱离该岗位时,其岗位自行取消。经批准使用单列岗位的人员,在本岗位上根据需要可连续聘任,晋升高一级职务时,要占用本单位的岗位职数。 符合单列岗位条件的人员,填写《河南省单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申报审核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单列中级职务者,由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单列高级职务者,由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审核批准。 (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管理 1、任职条件的制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由省辖市以上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制定。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由省以上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制定。 2、任职条件的掌握。我们现在执行的是我省1997年以后制定的资格条件,具体条件大致有以下几条:
申报条件 1、政治条件;
2、学历、资历条件;
3、外语条件;
4、年度考核及任期考核情况;
5、身体条件;
评审条件 6、理论水平;
7、实践经验;
8、业绩条件。 各专业系列对任职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并且条件都不尽相同,这就要求职称管理干部必须熟悉掌握任职条件,主要是学历、资历、外语三项条件的掌握: A、学历条件的掌握(文件依据:豫人职[1998]4号、豫职改办[2000]4号、豫人职[2001]14号) 1、坚持既重学历又不唯学历的原则。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对不具备学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申请办理破格晋升评审。 2、后学历问题。后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从取得学历之日起满两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学位无学历的人员,任职年限满五年后,可正常申报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关系列申报评审条件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问题。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按破格参加评审。 4、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学历和自学考试学历的确认方法。根据省教委1999年下发的《关于在职人员攻读后续学历问题的复函》,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学历的确认方法是:1983到1993年毕业生,其毕业证书应加盖成人高校印章,毕业生资格审查表应加盖有河南省教育委员会印章;1993年7月至1998年12月底,毕业证书应加盖国家教育委员会成人高等教育证书专用章(钢印)和成人高校红印;从1999年起,毕业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并监制各省印章。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加盖“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 自学考试学历的确认方法是:毕业证书夹心盖有3枚印章:省自考委钢印、省自考委红印和主考学校红印;毕业生登记表盖有3枚印章:省自考委红印、市地考办红印、主考学校红印。 B、资历条件的掌握(文件依据:豫人职[1998]4号、豫职改办[2000]4号、豫人职[2001]14号) 1、任职资历的概念。指从事某一专业技术工作或受聘担任某一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年限。 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必须具备相当的专业技术工作任职资历。 2、任职资历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历按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计算,从受聘之月起计算至申报当年年底。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而未受聘或受聘时间未达到申报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不能受理申报。 3、转换系列申报问题。转换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均要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符合任职条件,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先经相应的评委会予以转评。转评通过并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未经转评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一律不得连转带评、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合并到高等院校或组建为专科学校的原中专学校教师,要按照高等学校的评审条件先转评相应级别职务,一年之后方可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高级讲师职务的人员可以转评副教授职务,其中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不再转评副教授职务。 4、资历破格问题。博士、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和做出突出贡献、符合规定学历要求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经批准允许任职年限破格,特别优秀的人员(卫生系列除外)可以越级申报。申报中级和其他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允许任职年限破格。 任职年限破格人员申报时,须提交用人单位的专题推荐报告和2名以上同行高级专家推荐意见。 5、单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参评问题。单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达到正常晋升的最低任职年限,并提交用人单位的专题推荐报告和2名以上同行高级专家推荐意见。 6、小学教师评审中学高级教师问题。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精神,对长期在小学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高于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小学教师,以及长期从事小学教育科学研究的人员,可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其岗位职数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过本地当年申报中学高级教师总数的5%。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的小学教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大专以上学历,任小学高级教师8年以上,并连续在小学教学第一线任教满25年以上。 C、外语条件的掌握(文件依据:豫人〔1998〕61号、豫人职〔2000〕27号)。 根据人事部规定,我省从1999年开始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不再单独组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工作。考试每年进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4月的第3个星期六上午。 1、考试的范围。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有外语要求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或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由无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转评有外语要求系列(专业)的人员,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均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考试合格证书。未按要求取得相应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申报(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考试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分A、B、C三个等级。 A级的适用范围为: ①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申报其它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其中,卫生、工程系列中不含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 ②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任职资格者。 B级的适用范围为: ①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②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其中,卫生、工程系列中不含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 ③翻译系列和大、中专院校中直接从事外语教学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限第二外语); ④申报未设正高级职务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⑤除高教、科研、卫生系列外,申报其它设置正高级职务系列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C级的适用范围为: ①翻译系列和大、中专院校中直接从事外语教学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限第二外语); ②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③除高校、科研、卫生、工程系列外,申报其它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含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拟聘人员)。 3、考试的语种及专业类别。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开考的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其中,英语划分为综合与人文、理工、卫生、财经4个专业类别,其它语种不分专业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确定考试的语种和英语的专业类别。 国家未开考的古汉语和医古文仍由我省统一组织考试,考试时间与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同时进行。 下列人员可选考古汉语或一门外语: ①申报图书、资料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②申报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③艺术系列美术专业中从事国画创作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下列人员可选考医古文或一门外语: ①国家恢复高考制度前(不含1977年)正式参加并一直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进入中医药学校学习及中医学徒人员; ②按照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卫政字〔1978〕1583号文件规定吸收到全民所有制中医药机构中的人员(即1979年统招人员)。 除上述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得改考古汉语或医古文,否则,考试结果无效。 4、考试合格标准的确定及证书的发放。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由人事部统筹规划、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符合国家考试合格标准者,发给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中,A级证书有效期为4年(自考试当年起计算有效期,下同),B、C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参加我省组织的古汉语、医古文考试合格者,发给由省人事厅印制的《河南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古汉语(医古文)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在人事部划定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标准之外,我省根据实际情况,可确定本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并颁发证书。该证书只限于当年有效。 1998年底以前参加我省组织的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在原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5、外语免试的条件: ①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中(I)级考试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②通过BFT高(A)级考试,或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③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合格出站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④外语考试期间从事援外工作或经省政府批准在国外考察访问不能参加当年外语考试者; ⑤在我省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不含企业中的事业单位)生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获得的本专业科技成果符合下列条件者: 市(地)政府(行署)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火炬奖、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限前三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市(地)政府(行署)科学技术奖一等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以上,或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均限前三名),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一项以上,或国家发明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均限前三名),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符合上述免试条件者,填写《河南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审批表》(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省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局或省直厅(局)审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省人事厅审批。 6、其它有关规定 ①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以上、业绩比较突出、参加外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人员,申报副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由单位结合其外语考试成绩,考核其学术技术水平,确定能否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②应该参加低一级别的外语考试,而参加了高一级别的考试合格者,评审时有效;反之,按无效处理。 ③翻译系列和大、中专院校中直接从事外语教学的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取得第二外语B级考试合格证;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取得第二外语A级考试合格证。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 1、评审组织(文件依据:豫人职[1995]6号、豫人职[1998]1号) (1)组建权限。组建评委会是职称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由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统一管理。未经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或授权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自行组建各级各类评委会。评委会的组建权限为: 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各系列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事厅批准组建;中级评审委员会由省人事厅授权市、地或省直业务主管部门组建,报省人事厅审查备案;初级评审委员会,由市人事局授权县(市)、区或市直业务主管部门组建,报市人事局审查备案。 (2)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 (3)评审委员会的审查评估。各级人事部门对批准备案的评委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估一次。各类中、初级评委会应于2月1日前将上一评审年度评审工作的评估材料及时上报市人事局。 2、评审程序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包括申报、审核、评审、审批四个步骤。 (1)申报、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凡符合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申请,并按规定提交评审材料,交纳评审费。所在单位的材料审核评议小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在评审表及简表加具评价意见。评审材料经单位审核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材料,按要求报送市人事局,经市人事局核准盖章后送高、中级评委会。 (2)评审。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每年的9—12月份为评委会评审活动时间,其他月份不安排评审会议。 (3)审批。评审结果必须由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审批通过后发放省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评审通过或未通过人员的评审材料,按原呈送渠道退回。 (4)委托评审。对本市不具备评审条件的专业,由市人事局委托具有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单位与个人委托评审无效。 (5)评审的效用范围。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哪里评审哪里有效”的办法。因为各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不平衡,对各系列试行条例中的资格条件的理解、执行、掌握上不可能宽严一致,所以,由外省调入人员必须按照本省的情况确认或重新评审。 (6)普通高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可直接认定或初聘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行资格评审。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资格考试的专业、种类和级别。目前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专业有: 经济:设置初、中级资格考试。 统计:设置初、中级资格考试。 会计:设置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 审计:设置助理审计师、审计师资格考试。 计算机软件:分资格(初级程序员、程序员、高级程序员)和水平(程序员、高级程序员、系统分析员)考试。系统分析员作为评聘高级工程师的条件之一。 国际商务:设置助理国际商务师、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 卫生:设置初、中级资格考试。 出版:设置初、中级资格考试。高级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办法。 质量:设置初、中级资格考试。高级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办法。 2、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 (1)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和统一评分标准。 (2)各地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当地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有关考试工作,并由考试工作机构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 (3)凡全国统一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专业及级别不再进行专业技术的资格评审工作。 3、考试报名、报考条件审查、发证 (1)考试报名、报考条件审查。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查同意并填写报名登记表和报名资格审查表,到指定机构进行报名和条件审查。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2)发证。凡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统一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文件依据:郑人职字[1997]第133号) 1、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聘后管理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根据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单位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和任职条件,并制定相应的聘期考核方法。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及自己的条件,按各部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要求对岗申报应聘。允许在单位内跨部门申报应聘。单位行政领导应在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从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定或通过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按照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工作态度择优聘任。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德才兼备原则;(2)择优聘任原则;(3)职、责、权、利一致原则;(4)按岗聘任原则;(5)先评后聘原则。 2、聘约、聘期及其他聘后管理 (1)聘约。现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约一般都要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确定劳动关系契约的基础上确定。 聘约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聘期、主要工作任务目标、职责、待遇及培训、保密、劳动保护、解除与变更聘约条件、违约责任以及聘任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内容等。 (2)聘期。聘期管理属于聘任的后续管理,但应在聘前约定。聘期的约定,既要考虑岗位情况,也应考虑任职人员的因素。 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一般为1-3年,在一些科研单位,聘期也可根据工作特点,与一个重大项目、课题的周期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内领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享受有关规定的待遇。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应从受聘任的下一个月起计发。 (3)其他聘后管理 续聘: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经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续聘,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解聘: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行政领导有权予以解聘: 1)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劳动教养、开除公职或判刑者;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拒绝完成本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经批评教育无效者; 3)因工作失职等原因出现重大差错和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者; 4)目无纪律,擅离职守,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5)犯有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合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继续工作者; 6)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 7)连续病假、事假一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8)脱产学习在一年以上或应征入伍者; 9)达到退休条件,未被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 10)出国出境逾期未归者。 辞聘: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一般不得提出辞聘,确有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要求辞聘者,应提前三个月向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批准后,办理辞聘手续。 3、退休及办理延缓退休手续 确因工作需要(如学科带头人、研究重大课题或担任重大项目负责人等),且身体可以坚持正常工作的高级专家,按有关文件精神规定,可申请办理延缓退休手续。 4、各类人员的管理 (1)行政领导。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履行相应的职责,要有三分之一以上时间从事专业工作,并完成同级职务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作量。 (2)军转干部。为安置好军转专业技术干部,用人单位应尽量对口安排,具备拟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应优先聘任。 (3)未受聘职务的人员。按规定要求,对已评审、考试或初次认定取得资格的人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没有或不再履行岗位职责的,均不应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5、聘任办法的完善 要加大对事业单位自主聘任的监管力度,强化单位行政领导的聘任权,实现单位和被聘人员双向选择,逐步引入竞争机制。
(六)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 1、考核的原则: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2、考核种类、内容及结果 (1)考核种类:考核的种类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 (2)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3)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3、考核方法和程序 (1)考核方法: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2)考核程序:成立考核组织、述职评议、定等次、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 4、考核结果的使用及管理。对考核合格以上人员,具有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续聘的资格。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可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依照有关法律相继推行了注册会计师、执业医师、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经纪人等24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制度。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我国将继续按照统筹规划、急需先建、逐步推开的原则,积极研究和推进一些重要专业领域的执业资格制度建设。将着重在质量检验、各类经纪人、咨询服务、金融证券保险等专业领域加快执业资格制度建设。 所谓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较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或工种实行准入控制。一个人如果想要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或工种,必须具备相应的学识、技术和能力。 执业资格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职称改革的重要方向。国际上,许多国家并没有职称,主要是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逐步打破过去那种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统包统配、统一工资待遇的管理模式,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政府依法管理、实行准入控制、采取社会化考试评价机制、政府或行业注册登记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 (一)执业资格制度的基本内容 执业资格制度虽然是国际上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实行市场准入的通行做法,但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具体做法上也不尽相同。参照国际上的成熟做法,我国执业资格制度主要由考试制度、注册制度、继续教育制度、教育评估制度、社会信用制度等五项基本制度组成。 考试是取得执业资格的主要方式。满足一定学历和实践要求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在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之前,一般通过特许和考核认定的办法使少数具有一定资历和较高技术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是执业资格制度的中心内容。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注册执业条件的可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执业。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3年,经批准注册的人员由注册机关颁发相应的注册证书,被允许以相应的名义执业,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继续教育制度是执业资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执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是其能否继续注册执业的重要依据,对于不断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评估制度作为执业资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执业资格制度实施教育评估制度以来,有效地促进了高等学校专业教学质量的提高,较好地实现了高校培养人才和社会使用人才之间的相互衔接和相互促进。 建立了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实施执业资格社会信用制度,是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的必要措施。 (二)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意义 我国自实行执业资格制度以来,对推进行业的发展,促进行业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市场秩序均起到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业资格制度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的重要手段。 2、执业资格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业发展和管理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3、执业资格制度是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为专业技术人员走向国际市场创造了条件。执业资格制度是国际上经济发达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管理的通行做法。我国行业要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4、促进了高等学校专业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执业资格制度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执业资格制度是职称工作的发展和延伸。执业资格制度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从广义上讲都是人才评价。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执业资格是从岗位人手确定的评价标准,是一个层次的评价,不搞多层次评价。职称是按照工资结构层次进行的多层评价,如药师是按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来分的工资档次。 2、执业资格是对关键岗位的要求,应有鲜明的岗位属性,如药师中搞配方、核方的都是关键岗位,没有签字就不能生产和发售。 3、执业资格是采取考试的办法进行确定,这是国际上的通用做法。而职称是通过考试或评审的办法取得。 4、执业资格一般具有国际可比性,而我国现行职称许多是不考虑国际可比性的,是结合我国工资制度设置的评价制度。 5、对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管理,是一种动态的长期的管理,考试后要注册,不注册,则资格失效。而职称不需要注册,实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低聘或解聘。 (四)执业资格考试 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和统一评分标准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1、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考试,须符合各专业所规定的报考条件。 2、考试报名、报考条件审查、发证 (1)考试报名、报考条件审查。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查同意并填写报名登记表和报名资格审查表,到指定机构进行报名和条件审查。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2)发证。凡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统一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调转入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可 按照人事部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哪个范围内评审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的规定,对调入和从部队转业到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郑人职字[1998]第105号文的规定,办理职称认可手续。办理职称认可需提交的材料: 1、《调转入郑人员职称认可审批呈报表》一式二份; 2、原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资格确认文件、原单位聘任证书、学历证书、近几年考核登记表、进郑调令原件。
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更换补发 个人资格证书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发或更换的,当事人要及时向单位报告,并按以下规定办理补证: 1、中、初级任职资格证书补发。当事人可携带一张1寸免冠照片直接到发证机关办理补证。 2、高级任职资格证书补发。当事人或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补发证书申请一份; (2)填写《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一式二份; (3)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和人事部门验印盖章的《个人身份证》及已存入个人档案的《评审表》或《认定表》或《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资格任定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4)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相片一张。 补发和更换资格证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待,并以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审核验印有关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使补发和更换资格证书准确无误,维护国家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003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