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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4-25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档案专业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豫人职 [2006]16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关于印发〈河南省档案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职 [1999]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务,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务。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和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档案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六条申报人员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 2年以上。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可以破格申报。

  第八条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副研究馆员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

  (二)熟悉相关学科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

  (三)掌握本专业的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运用新技术收集、处理和开发档案信息,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正确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制定或主持制定本地区有指导意义的业务标准、科研计划或发展规划并有效组织实施。

  (二)从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人员,制定或修订较为完善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方案,主持完成2次以上年度征集(或整理编目)工作或1种以上大型检索工具的编制工作。

  (三)从事档案保管、利用工作的人员,制定或修订符合岗位实际的档案保管、利用制度,熟悉馆藏档案、资料和各种检索工具,完成系统咨询服务工作。

  (四)从事档案编研工作的人员,参与选题并完成两部以上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的编辑任务,本人撰写 10万字以上。

  (五)从事档案保护技术、科研及现代化管理工作的人员,主持或承担较高水平的技术项目或科研课题的研究,起学术带头人作用,项目或课题通过省级以上专业部门的鉴定。

  (六)从事基层档案室工作的人员,独立完成一个部门或一个全宗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熟悉室藏档案、资料,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做好利用工作;对所属单位的文件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利用室藏档案编辑档案史料和参考资料。

  三、业绩和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和其他条件中的 1条以上:

  (一)在 CN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档案专业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有2篇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

  (二)正式出版(有 ISBN书号)较高水平的档案专业著作,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三)省(部)级三等以上或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5名)。

  (四)省(部)级二等以上 1项或厅级一等2项档案学优秀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

  (五)连续从事档案工作 20年以上,受到省辖市以上档案、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表彰,并在档案馆(室)目标考评工作中,达到省标一级以上先进水平的主要贡献人。

  第十条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的人员,除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外,还应具备业绩和成果中的第(一)条和其他条件中的3条以上,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研究馆员水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申报人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和成果的要求均指申报人担任馆员职务以来本专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本条件所指CN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等;工作总结、经验介绍、通讯报道、文摘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同一研究成果所获得的不同奖项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本条件为申报、评审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评审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注重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由省职改办委托评审。

  第十六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关于印发〈河南省档案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职[1999]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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